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藥品典型案例(第四十八批)
發布日期:2022-03-27 
來源: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194
山東食品網訊:
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藥品典型案例(第四十八批),涉及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于某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案
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檢查時發現,于某成推點經營的生豬肉現場未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2年2月21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產品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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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某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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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檢查時發現,溫某波攤點經營的生豬肉現場未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2年2月21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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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蓬萊區淑青風味菜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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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7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淑青風味菜館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有消毒柜消毒設備,未運行,未能提供消毒記錄。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3月1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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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市小門家鎮海鵬商店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供貨方資質證明材料和合格證明材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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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蓬萊市小門家鎮海鵬商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證明文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022年2月28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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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蓬萊區盼春百貨超市未查驗供貨者的供貨方資質證明材料和合格證明材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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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1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盼春百貨超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證明文件。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2021年3月1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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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蓬萊區豪峰超市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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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6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豪峰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當事人上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3月1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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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民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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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合檢查時發現,王某民攤點經營的生豬肉現場未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產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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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蓬萊區高某果蔬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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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7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高某果蔬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2月28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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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蓬萊區金錚鮮果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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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7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煙臺市蓬萊區金錚鮮果店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2月28日,煙臺市蓬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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